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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的背后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9-28

编者按:“一稿多发”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基本没有争议,而“一稿多投”是否属于学术不端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人认为,“一稿多投”是作者的权利,如果任由一些不负责任的报刊社“无限期审稿”会产生“在一棵树上吊死”的后果,迫于发表压力,作者不得不“广泛撒网、重点培养”,当遇到两家都要这类“甜蜜的烦恼”时,快速撤稿即可。也有人认为,报刊社有自己规范且严格的流程,初审、给出修改意见、外审、上会讨论,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小的成本,不能凭一句“撤稿”就付诸东流;目前要想做到快审快发,客观条件还不具备。所以,一篇稿子在上家未拒的情况下,能否开始转投下家,是学术规范审查的灰色地带和冲突地带,众多“学术不端举报”“名誉权纠纷案件”由此而起。本文尝试以双方视角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个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尽管实现难度较大,但不失为一个方向。


作者简介

煜雅,一个奋斗中的小青年。


5月3日,《中南法律评论》发布了一则关于xxx学术不端行为的声明,在该声明中,《中南法律评论》基于两点理由做出处理决定:其一,投稿者有意一稿多投的行为不合理;其二,在筹备收录工作时,投稿者“仍故意隐瞒文章已发表的事实”,导致一稿多发的结果,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梳理事件过程发现,投稿者2019年5月10日向《中南法律评论》投稿,次日又向《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投稿。由于《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报刊社的审稿速度更快,在2020年6月刊发了投稿者的论文。《中南法律评论》直至2021年4月在“筹备‘中国知网(CNKI)’等数据库的收录事宜时”才发觉“一稿多发”,随即便有了“声明”。这一事件的核心在于“一稿多发”,即使《中南法律评论》存在审稿流程过长、过慢等问题,但作者一旦知悉《中南法律评论》要将已被《太原学院学报》刊发的文章“二次发表”时,应当及时联系撤稿,或在该文首次被刊发时,向所有尚未拒稿的期刊主动发出撤稿声明。


实际上,投稿是报刊社与投稿者间的互动,投递的文章是双方互动的桥梁,由于文章所承载的的独创性观点对于报刊社与投稿者而言均为无形的财富,故众多报刊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争取文章优先发表和独家发表的权利以提升期刊质量,而投稿者会出于学术文章的独创性和时效性考虑,尽力提高投中率并缩短发表时长。因而,报刊社多主张同时禁止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行为,而投稿者一般认为一稿多发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但从提高效率、争取发表角度都不自觉地进行过一稿多投。


此外,投稿群体中广大的青年学者,或出于毕业原因,或出于评职称的原因往往发文需求较大,而报刊市场刊物种类虽多但高质量期刊数量有限,反而降低了投稿者的投中率并增加了时间成本。与此同时,源源不断的来稿使得报刊社编辑承受巨大的审稿压力。这时,无论是一稿多发还是一稿多投后可能出现的撤稿行为都会浪费报刊社审稿和出版资源,于是,报刊社与投稿者间的利益冲突在国内科研考核体制与市场竞争环境中进一步激化。法律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之一,在两者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之时,实践中便出现争议双方试图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冲突的案例,本文以“一稿多投”“一稿多发”等关键词检索相关案例,来观察法院的观点,具体案件及关键信息如下。


首先,以“一稿多投”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进行全文检索,共出现94条结果,经筛选剩余11个代表性案例: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早在2008年,法院便明确:法律没有禁止一稿多投,即使报刊社在征文公告中明确禁止一稿多投的行为,也应当由报刊与作者之间进行单独约定。“一稿多投”没有被作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讨论过,通常作为案件中所附随的争议被讨论,而其所附随的争议从早期投稿者与报刊社的补偿争议转变为学者名誉相关争议。


对此,关于报刊社的赔偿问题,由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相关争议条款已删除,后续没有再出现类似的争议;而对于被告是否因被指责“一稿多投”名誉权受损的争议,法院通常以相关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来判断“一稿多投”是否为事实,进而判断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从法院的处理来看,“一稿多投”不违法,而且主要由相关学术规范委员会来处理。


至于比“一稿多投”更为严重的“一稿多发”是否违法,本文也进行了检索。检索词选取了“一稿多发”和“重复发表”。然而,以“一稿多发”为关键词检索时仅出现2条结果,且与一稿多发无关;以“重复发表”为关键词检索,虽然出现了195条结果,但是仅有3个案例相关(案例数量少可能与关键词选取有关,也可能与“一稿多发”和“一稿多投”在司法实践中含义混淆有关,但足以说明司法裁判中就“一稿多投”“一稿多发”讨论较少。),法院的处理与“一稿多投”案件相似,没有判决“一稿多发”违法的案例。



其实,法院未将“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行为纳入司法裁判,是因为现有法律没有为司法介入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投稿者的文章属于著作,可在《著作权法》中寻找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没有规定违反此条款的法律后果。


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和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也没有进一步规定。此时,该条款便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从报刊社角度出发,可将该条理解为对投稿者的制约,要求投稿者一稿多投至少需要在十五或三十日之后;而从投稿者角度出发,又可将此条款理解为对报刊社工作的督促,要求报刊社提高效率,至少在十五或三十日内向投稿者通知是否决定录用。


此外,实践中可能存在审稿编辑所面临的工作量大、审稿流程长、确定周期长等情况,一个月的时间远远不够,所以该条规定形同虚设。其次,在著作权法以外,投稿者投稿行为与报刊社的录用行为可被视为两者缔结合同的民事行为,民法似乎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投稿者的投稿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定性问题再次出现了争议。若将投稿行为定性为要约,那么报刊的录用则为承诺,此时一稿多投的行为属于违约;而若将投稿行为定性为要约邀请,那么报刊社的录用通知则为要约,此时一稿多投不属于违约,而出现“一稿多发”结果时才属于违约。因此,处于不同立场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今,报刊社在实践中逐渐加强与投稿者之间的联系,并开始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与投稿者约定不可一稿多投。这足以说明两点:第一,投稿行为无法明确解释为要约,否则就不需要一对一签订合同;第二,该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有待讨论。


虽然“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不违法,但却涉及学术规范问题。具体到学术规范委员会如何认定,本文也以“一稿多投”(虽然一稿多投事前难发现,但事后可能因为“多发”或者“举报”被发现)和“处分”为关键词在百度网进行了检索,并检索出以下通报及新闻报道:



尽管上述处分内容中并未明确区分“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的含义,且两者时常混用,但这并不影响公告或新闻中所涉及的处分皆是因“一稿多发”的结果而定性投稿者的重复发表行为,进而表明相关学术规范委员会反对投稿者“一稿多投”行为的态度。


此现象其实与一稿多投行为难以被发现有关,若投稿者一稿多投后在多家报刊社通知刊发前及时撤稿,或者一稿多投后仅有一家报刊社收取了稿件,便不会出现“一稿多发”“重复发表”的问题。


当然,本文做出上述分析并非支持一稿多发的学术不端行为,而是考虑到现实情况,认为“一稿多投”行为不应被轻易断定为学术不端。单就求学者而言,发文的需求已白热化,青苗法鸣《考博难吗?37所院校法学博士招生分析》一文,分析发现:各校博士招生政策中大多明确硕士申博最好需要“2篇以上普刊论文或一篇以上CSSCI论文”,当前硕士学历发表核心论文越来越困难,迫于“尽快发表”的期待和无法忍受“初审三个月、定稿三个月、发表排队一年”的长周期,最终会选择多投。


当然,在承认投稿者现实需求与困境的同时,也要看到报刊社的困难。《学术期刊如何告别“一稿多投”|资讯》一文中提到:“每个工作日大约能收到3.8篇投稿,但是每个工作日想要审读3.8篇论文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除了审稿,笔者还有其他的工作......在2020年3月至5月这一段极为特殊的时期,非审稿性的工作降到了最低,笔者每月的审稿量是60余篇,每个工作日大约能审读2.7篇稿件。即便这样,每个工作日也仍有1.1篇左右的论文无法顾及。”


因此,投稿者与报刊社在一稿多投与反一稿多投的博弈中均没有赢家,现有的科研考核体制以及市场竞争环境却在不断激化两者间的矛盾,根本无法仅由立法或法律解释来补充《著作权》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或民法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性质来解决,所以现有观点多建议在法律之外,呼吁改革科研评级机制、出版方内部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以及引导社会建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参见顾相伟《一稿多投的合法性评析与有效规制探讨》;马建平《一稿多投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权利规制》;詹启智《一稿多发现象:基于作品本质特征的研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回应》;毛军吉《“一稿多投”的争议及其治理探析》。)


双方冲突虽根源于利益,但直接原因却是信息差。因为信息差的存在,当投稿者无法获悉三审制下审稿进展时,开始怀疑审稿者工作出现懈怠,并最终迫于求学或生存的压力同时投递别刊。而报刊社面对大量的来稿,在努力提高审稿效率之余,又因撤稿事件的多发而同时在猜忌投稿者是否在一稿多投。由此,两者的信息差转化为两者的不信任问题。如今,多家报刊社在不断完善内部审稿流程,增加投稿者与编辑的同时,还逐渐要求与投稿者在投稿之前签订格式合同,特别规定投稿者不得一稿多投,此种行为虽然保障了报刊社的利益,却忽视了投稿者的利益,在投稿者所面临的发文压力并未缓解的情况下,反而会恶化双方关系。


因此,从顾及双方利益角度来解决信息差问题,需要建立报刊社与投稿者之间的沟通机制,并允许“一稿多投”。可以考虑建设统一投稿审稿平台,公开投稿者同一稿件的投递信息,同时公开报刊社审稿进展。在公开平台中,一稿多投的投稿者既可以节省自己的投稿成本,又会因投稿信息的公开而自我规制、不滥投。而报刊社之间也因为接收到同一篇文章会自发提高工作审稿效率,何者优先审稿结束并决定录用则何者拥有该文章的优先发表权,其他未审稿结束或者在后续审稿结束决定录用时,可与投稿者和优先发表的报刊社达成转载协议,从而形成良性竞争和合作关系。至于编辑为审稿所消耗的劳动成本,则可通过收取审稿费的方式来解决,依据公开平台中已撤回稿件经历的审稿流程,划分不同的标准来收取审稿费,从而增加投稿这一稿多投的经济成本,进一步限制一稿多投行为(马建平《一稿多投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权利规制》)。


当然上述沟通机制是本文的构想,短期内实现仍然存在困难。从本质而言,本文所意图表达的观点是报刊社与作者应当换位思考,相互依赖。一方面,期刊社要提高审稿效率,尤其是初审效率。绝大多数期刊的最终录用率不超过20%,因此大多数稿件应当在初审环节及时“劝退”,不应标明“如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复,可改投其他刊物”。我们也欣喜地发现,已有不少刊物尤其是学生主办刊物,将初审周期改为15天甚至更短。当前的科研考核评价机制下,期刊社不愁没有稿子,“关系稿”都发不完,所以优化流程、克服困难的主观能动性几乎为零。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改变科研考核评价机制。同时,在目前的情况下,投稿者要尊重期刊社的公告和声明(即使征稿启事条款不合理,也不应当事前装莽、事后诸葛亮),如果急于发表,要尽量选择初审周期较短的刊物;如果一稿多投,文章一旦被某一刊物收录,要及时主动向其他处于审稿流程的刊物撤稿并承担此后被该刊物纳入“不受欢迎投稿者名单”的后果,甚至承担审稿成本赔偿责任(如有明确约定)


本文责编 ✎ 编辑部

本期编辑 ✎ 倩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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